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事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学校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开展人才工作及人才发展相关问题的政策研究。
二、负责制订人事人才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编制学院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各类人员编制方案。
四、负责制订师资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人才引进工作,加强对各院人才引进工作的服务、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的落实。
七、负责起草、修订校内人才工程政策及具体实施工作。
八、负责学院外聘教师的聘任和聘后管理。
九、负责办理职工调入、调出及校内调配。
十、负责教职工的工资调整,各种绩效、津补贴、奖金、福利的审批、发放,社保、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调整,负责探亲路费、抚恤金及遗嘱补助的审批发放。
十一、负责制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方案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
十二、负责学校管理岗(科级以下人员)、专业技术岗、工勤岗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
十三、负责国家、省、市人才项目的推荐、评审工作。
十四、负责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和新教师的上岗前培训和高校教师资格证办理。
十五、负责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的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工作。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评等。
十六、负责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办理职工的请假、销假手续。
十七、负责人事、劳动工资等方面的统计,人事档案的收集管理和传递工作。
十八、负责人事方面来信来访的接待及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
十九、负责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违纪处理工作,并协助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做好对干部违纪的处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及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